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12-31 06:01
- 提问者网友:我是我
- 2021-12-30 09:03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理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你好陌生人
- 2021-12-30 09:47
开证行是有责任的,因为按照UCP600,信用证不能与预通知矛盾,开证行只有在有意开出信用证时才可发出预通知。所以可以找开证行理论。不过你的老师想让你讨论的是预通知不是正式信用证,不能凭以出运与结汇。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猎杀温柔
- 2021-12-30 09:53
不要求着客人,按流程办事!一般收到证后才开始备货的(老客户除外),这客人明显就是忽悠你!准备退运吧。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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