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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是否招收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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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14:44
国家电网是否招收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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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招聘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认同公司诚信、责任、创新、贡献的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无犯罪和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二) 招聘专业是指主修专业,不包含辅修专业。招聘专业范围具体如下:

  1. 主要招聘电工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含独立学院)和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供用电技术、防雷技术(高电压技术)等。

  2. 适量招聘电子信息类、金融财务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

  电子信息类专业,如:通信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

  金融财务类专业,如: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等。

  3. 少量招聘管理类、工学类、法律类专业的大学本科以及上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

  管理类专业,如: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研究生;工程造价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

  工学类专业,如: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测绘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水文学及水资源等专业研究生;土木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

  法律类专业,如: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研究生。

  (三) 应聘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内、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3周岁以内。

  (四) 应聘毕业生身体健康,能适应电力企业工作,经公司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医院体检合格。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在校期间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取得相应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研究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应资格水平。

  4.第一志愿应聘我公司的毕业生。

  (六) 应聘留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硕士研究生毕业,国(境)外学习期满2年,本科毕业学校为国内全日制二本及以上院校;

  2.硕士研究生毕业,国(境)外学习期不满2年,本科毕业学校为国内985、211工程院校。
全部回答
— 1 —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经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及《关于进一 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1059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 部反馈。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 技术研究院: — 2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 年2 月4 日印发 — 3 —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 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 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 千伏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 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 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 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 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 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 — 4 — 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 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 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 第六条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 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 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 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 工程结算,切实做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 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 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 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 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 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 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 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 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 5 —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 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 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 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 — 6 — 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 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 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 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 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 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 7 —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 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 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 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 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 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 — 8 — 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 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 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 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 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 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 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 9 —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 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 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 10 —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 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 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 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 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 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 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 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 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 — 11 — 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 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 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 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 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监理单位 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 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 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 — 12 — 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 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 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 同后的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 款。 (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 — 13 — 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 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 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 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 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 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 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 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 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 — 14 —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 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结算文件后15 日内完成审价;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 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 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 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 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15 — 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 年。 第三十一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 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 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 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 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 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 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 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 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 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 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 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 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 — 16 — 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 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 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 时备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 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 日内完成审核,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 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 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 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上报公 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 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 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 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 17 — 会签审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 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 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 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条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 日 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 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 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 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 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 5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 18 — 4.包含220 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 公 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 研究院于7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7 日内补充 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 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 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 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 — 19 — 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 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 托30 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 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 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 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 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 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 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 20 —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 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 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 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 作总结,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 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 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 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 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 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 21 —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 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 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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