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中金额与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但为什么金额是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不是绝对记载事项?
答案:1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2-22 12:35
- 提问者网友:回憶丶初
- 2021-02-22 07:13
支票中金额与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但为什么金额是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不是绝对记载事项?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都不是誰的誰
- 2021-02-22 08:35
这是《票据法》的明确规定: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
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是在补记之前不能提示付款也不能背书转让,相当于废票;金额是绝对记载事项。
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在补记之前不能提示付款,但可以背书转让。因为是允许支票的这种背书方式的。所以票据法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中不包括“收款人名称”。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
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是在补记之前不能提示付款也不能背书转让,相当于废票;金额是绝对记载事项。
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在补记之前不能提示付款,但可以背书转让。因为是允许支票的这种背书方式的。所以票据法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中不包括“收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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