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可以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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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03 02:19
- 提问者网友:且恨且铭记
- 2021-10-02 01:38
怎样理解: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可以附随义务?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10-02 02:55
债务是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特征:债务具有特定性/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债务的本质是不利益/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3.附随义务:注意/告之/照顾/说明/保密/忠实/不作为。
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果允许设定没有期限的债务,将使债务人永久失去人身或交易的自由,这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期限上的有限性是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债务可因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等原因而消灭。债务不仅不能针对某一民事主体而永久存在,也不能当然延续到债务人的继承人。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的交付出卖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有的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有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产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特征:债务具有特定性/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债务的本质是不利益/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3.附随义务:注意/告之/照顾/说明/保密/忠实/不作为。
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果允许设定没有期限的债务,将使债务人永久失去人身或交易的自由,这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期限上的有限性是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债务可因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等原因而消灭。债务不仅不能针对某一民事主体而永久存在,也不能当然延续到债务人的继承人。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的交付出卖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有的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有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产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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