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6月29日入职,2013年7月15日离职。已办理完交接手续,但7月工资尚未拿到,因经验不足,未打相关欠条。
2012年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13年3月补签的合同时间是从2013年1月开始,但至签订合同后公司一直未退回个人保留的一份(公司持有两份)。后本人看到大办公桌上摆放了员工的合同,我看公司未盖章也未签字就顺手把自己的两份合同拿走了。之前保险公司承诺2013年1月全额给本人购买,开户时间是2012年11月,而11——12月是由我自己交付,1月由公司全额给本人交付,但至离职公司尚欠保险6个月。
请问,如果我投诉公司,那我自己私自拿走自己的合同,算不算偷?这样的说法成立吗?我是否需要再把合同拿回公司放着。谢谢!
劳动合同私自拿走,承担法律责任吗?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3 悬赏:30
解决时间 2021-02-02 12:11
- 提问者网友:我喜歡係
- 2021-02-01 12:40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放肆的依賴
- 2021-02-01 14:11
1. 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没有补签,按照法律规定在已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应当支付你每月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公司未盖章也未签字就顺手把自己的两份合同拿走了。合同未盖章和签字是没有生效的,所以无需付法律责任。
3.你交付的保险费可拿好交付的凭证向公司追偿。
若你与公司协商不成,便可拿好自己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公司未盖章也未签字就顺手把自己的两份合同拿走了。合同未盖章和签字是没有生效的,所以无需付法律责任。
3.你交付的保险费可拿好交付的凭证向公司追偿。
若你与公司协商不成,便可拿好自己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青春如此荒謬
- 2021-02-01 14:46
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那么意味着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你拿走的,那么公司会以你拒签为由的。不必吧合同拿回去放,你可以要求的就是7月份的工资和6个月的保险。你要准备的是你的离职证明,证明你是上完7月份的班后才离职的,如打卡记录或者签名等,及转账记录
- 2楼网友:统治我的世界
- 2021-02-01 14:37
合同没有签字盖章因此没有成立 生效,你拿走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 用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可要求公司补纳,个人已交部分视为代公司支付可要求退还。离职时工资没有发部分可要求单位支付,单位不让可要举证证明已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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