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福建省福州打工,工作满六年合同也到期了,2009年6月1日我按正常程序提出书面辞职,6月底离职,离职报告已批复,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扣除最后一月工资及半年30%绩效工资和培训压金不发,共计两万元左右,咨询下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存在时效问题,因为公司方答复我培训押金及扣除的工资要辞职后三年才能发(理由是最后一次培训时间计算起三年后才能退还押金),但我的合同早已到期。绩效工资要等厂家考核成绩出来后再统一发放(按照去年要等到年底成绩才能出来才发这笔钱)!
想了解下公司这样答复是不是用的缓兵之计,等我过了申诉时间就拿不到这些应得的钱了?之前有上网看了,有的回答时间限制是60天,有的说是一年,不知道是否因地方不同政策有所不一样,希望知道的熟悉福建福州的朋友能帮我解答,谢谢!
******由于公司的答复,我到现在(2009.9.1)还未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未提出劳动仲裁,如果真是60天,我是不是不能以其他渠道申请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