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女人,曾是我父厂里工人,后来转为我家保姆并附带管理物业,与我父曾经相好,并有一未检验确定血缘的女儿。
父每月付薪水,另转了一物业给她作保障养老。
后该女人得知我父患有冠心病,每日从生活上、精神上迫害我父,意图获取更大利益。
父赶走了她,但她早就配好父所有物业的钥匙,并将其中一空置物业的门锁换了,据为己有。
父报警,公安说牵涉到我们自家私事,属民事纠纷,无法帮我们,要我们去法院起诉。
我们认为,曾经相好,也曾付薪水,也给了一物业她,已经无拖欠。
况且之前感情纠纷与该次侵占财产是两件事,应该分开处理,该次是刑事案件,应归公安机关负责。
到底此事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