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疑惑案例
答案:3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3-14 16:57
- 提问者网友:清羽墨安
- 2021-03-14 02:36
王某与杨某因故发生争执.王某为此对杨某记恨在心,伺机报复杨某.一日,王某见杨某家无人,便向杨某家中的吃水缸中投放了两包毒鼠强,致使杨某一家三人中毒.杨某和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子经抢救未死.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构成投毒罪,被依法出判死刑.在本案中,王某为什么构成投毒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我们经常听说的犯罪性质不同,犯罪性质恶劣,那么,犯罪性质是由什么决定的?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如果这是命
- 2021-03-14 03:46
我认为王某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侵犯的不是公共安全,其犯罪故意是针对杨某,对杨某家人的死亡是放任的故意。
犯罪性质要看具体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认定。
犯罪性质要看具体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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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偏爱自由
- 2021-03-14 05:16
案例如下:
被告人甲某(电工)在水库非法打鱼时,其渔网被派出所民警乙某没收,甲某便怀恨在心,图谋报复乙某。在得知乙某买了一台新电视机后,便预谋将乙家的电视机烧坏。其他多户居民的电灯、电饭锅等电器被烧坏。
请问: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是什么?
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乙某甲的电视机。
(1)甲某主观上是想毁坏乙某家的电视机,但他身为电工,完全知道其行为的实施不只是会造成毁坏电视机的后
果,也可能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甲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多户居民财产的损害,并且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
和财产的安全,而不是乙某一人获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特征,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
- 2楼网友:荒唐后生
- 2021-03-14 04:48
首先,要明确的是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其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在本案中,王某投毒,希望杨某死亡,但是其明明应当知道将毒放入水缸有可能会对其他人员造成伤害,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因为他的“希望”造成王某死亡,他的“放任”造成王某妻子死亡,儿子中毒。
其次,在本案中,属于投毒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又称绝对的一罪),即犯罪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行为人用投毒方法杀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虽然看似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投毒罪可以完全包容这一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因而构成法定的一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单独用故意杀人罪给予完全包容,也不能单独用伤害罪包容,而法律明确规定了投毒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加重情节,因此适用该法条。
如果依旧不是很理解,也可以这么总结,我国一直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投毒致人死亡,明显要比故意杀人的罪名更具体详细,前者不仅包括了结果,还包括了手段、方法等客观要件,因此在“特别法优先”的大前提下,理应认定为投毒罪,只不过在量刑上考虑致人死亡和重伤的加重情节。
犯罪性质的判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行为人犯罪时使用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结束后或者行为人被抓获后的态度,客观情况(被害人是否本身有过错),行为人是否是主犯、累犯、暴力犯,该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及后果等。我列出的几乎是司法实践中都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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