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环保审批手续已试生产的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2-10 04:12
- 提问者网友:饮鸿
- 2021-02-10 00:20
对未办环保审批手续已试生产的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伤口狠精致
- 2021-02-10 00:42
严律师:
我们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不知道该适用
该《条例》的哪一条。某工厂新上一条生产线,未作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任何环保审
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就需
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
义;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
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虽然涉及到试生产和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审批手续而
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进行试生
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理支队 艾莉
艾莉同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你所提到的情况确实规定得不够明确,因而在环
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然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
年四月十二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
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
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
理。”同时,该《复函》还根据违法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擅自建设
并擅自投产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或设备,如果是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当强制
淘汰;如果属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
目,应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但
建成后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这一复函,属于
对法规适用的行政解释,在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这一解释处理具体案件。
我们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不知道该适用
该《条例》的哪一条。某工厂新上一条生产线,未作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任何环保审
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就需
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
义;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
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虽然涉及到试生产和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审批手续而
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进行试生
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理支队 艾莉
艾莉同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你所提到的情况确实规定得不够明确,因而在环
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然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
年四月十二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
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
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
理。”同时,该《复函》还根据违法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擅自建设
并擅自投产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或设备,如果是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当强制
淘汰;如果属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
目,应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但
建成后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这一复函,属于
对法规适用的行政解释,在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这一解释处理具体案件。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而你却相形见绌
- 2021-02-10 01:02
我们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不知道该适用
该《条例》的哪一条。某工厂新上一条生产线,未作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任何环保审
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就需
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
义;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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