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营养费如何计算?
- 提问者网友:依靠
- 2021-02-07 19:17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厭世為王
- 2021-02-07 20:39
因此,需要两个方面来确定是否支持营养费,一是你的伤残情况,二是医院的意见。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如果伤残越重,支持的就越高,伤残越轻,支持的就越低。当然都需要有医院的医嘱意见。比如注明“加强营养”、”需营养支持“等。
- 1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07 21:31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如何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呢?从形式上、内容上进行审查,侧重于形式上审查。 一是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二是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 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它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 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对这类形式营养证明的采信要慎重。 三是医疗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对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由于医学知识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对营养证明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太现实,但可以根据上述所列的一些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4、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附:相关法律与司解释关于营养费赔偿标准的规定
1、《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1款第3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宝机关一般工人选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