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八项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11-25 00:43
- 提问者网友:猖狂醉薇
- 2021-11-24 17:57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八项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而你却相形见绌
- 2021-11-24 18:41
说明一下,条下面没有项!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虚伪的现实
- 2021-11-24 19:00
各位朋友都讲得好完善了...那我就讲下减刑情况啦....有何能帮到你朋友..从新做人吧.....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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