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种类及数量不明确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2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2-12 15:40
- 提问者网友:唤魂
- 2021-02-12 06:44
买卖合同标的物种类及数量不明确法院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努力只為明天
- 2021-02-12 07:00
这样的合同属于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确,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只能按照市场情况判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我的任性你不懂
- 2021-02-12 07:27
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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