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变到一方子女名下二十多年了,现在老人去世了,老人生前立遗嘱是否生效?到公证处公证时是否需要(两个)子女都到场(一个子女向另一个子女索要)?房产证现在不是老人的名字,而是长女的名字,次女拿着遗嘱来索要房子,这样的遗嘱是否生效?
希望专家来解答!
房产证变到一方子女名下二十多年了,现在老人去世了,老人生前立遗嘱是否生效?
答案:5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2-04 21:39
- 提问者网友:wodetian
- 2021-02-04 02:36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花一样艳美的陌生人
- 2021-02-04 04:11
既然房屋产权已从老人名下变更到其长女名下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老人对已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就无权立遗嘱了。除非其长女自愿将该房产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妹妹,否则,其妹妹也无权拿着没有法律效力的父亲生前遗嘱向姐姐来索要房子。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绝望伪装
- 2021-02-04 09:22
不生效了
- 2楼网友:一只傻青衣
- 2021-02-04 08:01
办理过户,通常要先办理一下继承公证,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其他人也要到场表示放弃。
按你的说法,虽然有遗嘱,但是其他继承人并不愿意配合办理公证及过户手续,那就只能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后持判决过户了。
- 3楼网友:无字情书
- 2021-02-04 06:36
都已经是长女的名字的,房子的产权等于已经是长女的了。
老人不能对非自己名下的物权做出规划,只能对自己所有的物品进行遗嘱。
公证也没有用。
- 4楼网友:余生继续浪
- 2021-02-04 05:49
在回答索要房子的遗嘱是否生效之前,还是先从看法理规定:我国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记房产证变到长女的名字已经二十多年,从法理角度来说,这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是长女的了,老人只离有居住权,而没有了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人既然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也就失去了对该房产处分的权利。所以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从法理角度来讲的,因为二十多年的前房产证变动时的因素复杂,如果你有促够材料证明当时房产登记有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所以还是希望你们从法理和亲情角度,通过协商的方法,妥善处理这一房产的归属问题,不要因房产而伤了姐妹的亲情。
原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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