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去用人单位指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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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2 07:13
- 提问者网友:冷场帝
- 2021-03-11 13:41
劳动合同法去用人单位指得是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心痛成瘾
- 2021-03-11 14:31
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用人资格的其他劳动组织,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中,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基于这类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实质,将其内部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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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说多了都是废话
- 2021-03-11 15:59
应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收取保证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所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解除合同你也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即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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