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说的待通知金是怎么算的,跟给的经济补偿金的算法一致吗?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2-20 06:33
- 提问者网友:清羽墨安
- 2021-02-19 19:35
就是说,是按照我实际收入算的平均值,还是就像公司说的只有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不给绩效工资,可我们公司的绩效工资是在整个工资里面占大头儿的。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我的任性你不懂
- 2021-02-19 20:3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代通金”支付标准为“一个月工资”,但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该法并未给出解释。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给出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海市曾做出解释,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操作,会发生“代通金”或高或低的结果,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这一解释参照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该说是更为合理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羁的心
- 2021-02-19 21:32
一、你说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去年8月30日进厂,到今天不足六个月。只能支付你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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