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到底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还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答案:3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03-20 22:35
- 提问者网友:房东的猫
- 2021-03-20 15:03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到底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还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单身小柠`猫♡
- 2021-03-20 15:56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情战凌云蔡小葵
- 2021-03-20 16:41
《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 2楼网友:万千宠爱
- 2021-03-20 16:09
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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