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男甲与女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1-20 15:36
- 提问者网友:寂寞梧桐
- 2021-01-19 15:16
案例分析:男甲与女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1-19 15:30
不构成合同关系,因为当事人在友情、恋爱等关系中所作的约定没有在彼此间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属于法外空间。而且“去欧洲度年假”和“同意”即使在普通人之间,也不能构成要约和承诺,因为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合同无法成立。甲男所作的准备并非赠与合同的履行,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由谁承担费用,而是传统观念上男人应承担费用和履行诺言,可见该义务的来源不是法律而是生活观念,但他即使什么都不做,也不会构成违约或对赠与合同的撤销。
乙女不应承担甲男支出的费用,除非她有使甲男遭受损失的故意,但题目中看不出来。
乙女不应承担甲男支出的费用,除非她有使甲男遭受损失的故意,但题目中看不出来。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1-19 15:51
就本案例而言,我的理解如下:
1、甲乙之间并不构成关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半费用;
2、理由如下:
(1)甲方的所有开销是自己单方自愿作出的行为,与女方无关的;
(2)甲方在作出上述行为之前并没有明确要求与乙方共同承担,而且也无意要求乙方承担的;
(3)甲方的行为直接目的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也不属于彩礼之类的开销;
(4)如果是甲乙双方的实际行为发生了,双方到欧洲之后回来双方分开了,则甲方也无权向乙方主张权益的,因为甲方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对方的“赠予”,无偿赠予。
3、补充一句:这就是恋爱的代价了。
(不期望采纳,纯属交流,呵呵!)追问也是探讨:是否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呢?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对比下的话,男甲是将自己的财产3万元赠送给女乙(女乙在当时被问到是否同意去旅游的时候,是表示同意的),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个赠与是附义务的,女乙的义务就是共同去旅游?如果不承担这个义务,男甲有权撤销这个赠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女乙承担?
想想,这个结论貌似也不成立。哈哈哈追答
【首先】我的结论是:甲乙双方之间并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
1、如果甲乙没有去欧洲,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我在之前已经做了假设。
2、假设:甲乙一起去了欧洲了。
(1)甲方没让女方承担一分钱费用,则视为甲方将自己的财产(人民币)赠予乙方使用了;
(2)乙方去了欧洲且没有出钱,则视为接受了;
(3)甲方在赠予乙方之前并没有附带任何义务,包括结婚、发生性关系(当然这种即便是附随了也是违法的)之内,所以附义务赠予不成立的;
(4)甲方在要求乙方去一起去欧洲的时候,赠予行为并没有发生的,所以我说二者当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
(5)如果甲方在国内要求乙方去欧洲并明确表示说“我们一起去欧洲玩吧,费用我全包了”,乙方答复“OK,那我就不客气了”,则二者的赠予关系是成立的,但是该赠予关系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6)如果甲方在国内要求乙方去欧洲并明确表示说“我们一起去欧洲玩吧,费用我全包了,不过,你要答应我,回来之后和我结婚”,乙方答复“OK,那我就不客气了”,则属于附义务赠予的,当然,这附人身性质的赠予法律效力比较低下,那是后话了。
3、定论:乙方无义务赔偿。
1、甲乙之间并不构成关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半费用;
2、理由如下:
(1)甲方的所有开销是自己单方自愿作出的行为,与女方无关的;
(2)甲方在作出上述行为之前并没有明确要求与乙方共同承担,而且也无意要求乙方承担的;
(3)甲方的行为直接目的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也不属于彩礼之类的开销;
(4)如果是甲乙双方的实际行为发生了,双方到欧洲之后回来双方分开了,则甲方也无权向乙方主张权益的,因为甲方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对方的“赠予”,无偿赠予。
3、补充一句:这就是恋爱的代价了。
(不期望采纳,纯属交流,呵呵!)追问也是探讨:是否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呢?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对比下的话,男甲是将自己的财产3万元赠送给女乙(女乙在当时被问到是否同意去旅游的时候,是表示同意的),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个赠与是附义务的,女乙的义务就是共同去旅游?如果不承担这个义务,男甲有权撤销这个赠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女乙承担?
想想,这个结论貌似也不成立。哈哈哈追答
【首先】我的结论是:甲乙双方之间并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
1、如果甲乙没有去欧洲,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我在之前已经做了假设。
2、假设:甲乙一起去了欧洲了。
(1)甲方没让女方承担一分钱费用,则视为甲方将自己的财产(人民币)赠予乙方使用了;
(2)乙方去了欧洲且没有出钱,则视为接受了;
(3)甲方在赠予乙方之前并没有附带任何义务,包括结婚、发生性关系(当然这种即便是附随了也是违法的)之内,所以附义务赠予不成立的;
(4)甲方在要求乙方去一起去欧洲的时候,赠予行为并没有发生的,所以我说二者当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
(5)如果甲方在国内要求乙方去欧洲并明确表示说“我们一起去欧洲玩吧,费用我全包了”,乙方答复“OK,那我就不客气了”,则二者的赠予关系是成立的,但是该赠予关系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6)如果甲方在国内要求乙方去欧洲并明确表示说“我们一起去欧洲玩吧,费用我全包了,不过,你要答应我,回来之后和我结婚”,乙方答复“OK,那我就不客气了”,则属于附义务赠予的,当然,这附人身性质的赠予法律效力比较低下,那是后话了。
3、定论:乙方无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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