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是不是非法定记载事项??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2-14 14:21
- 提问者网友:芷芹
- 2021-02-14 06:35
“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是不是非法定记载事项??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陪我到地狱流浪
- 2021-02-14 08:07
举例说明一下:有的公司会计为了规范财务,为了好对账,会在签发支票时票面上写上“不得转让”,这是非法定记载事项,收到支票的一方,不是必须不可以再转让这张支票了,也就是说即便转让了这张支票,支票仍然有效。只是如果出现了问题,签发支票方(付款方)只对收到支票的一手人负责,不对一手人以后的全有人负责。这就是“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即便写着“不得转让”的支票被转让了,支票也是有效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安稳不如野
- 2021-02-14 09:29
一、出票人记载。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金融一网建议: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银行取得后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应不予接受。二、背书人记载。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金融一网认为,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因此金融一网建议:1、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银行即使取得该票据不违法且票据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记载上述字样的原背书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接受该种票据贴现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应当在充分衡量风险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2、对于背书人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据人将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持票人对于该票据并非享有票据权利,持票据人无权以该票据实施转让行为。若银行贴现接受该种票据,则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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