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三人于 1998 年分别出资 2000英镑、 4000英镑、 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
答案:2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2-28 03:31
- 提问者网友:无心恋土
- 2021-02-27 17:33
7. 甲、乙、丙三人于 1998 年分别出资 2000英镑、 4000英镑、 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 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 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即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瘾与深巷
- 2021-02-27 17:40
甲、乙、丙,说法不正确,丁可以找三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追索他的债权,因为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三人或任一人,都能要求追索债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时光不老我们不分离
- 2021-02-27 18:48
甲、乙、丙的说法不正确,丁的债权把2000英镑、 4000英镑、 6000英镑转换为人民币的看法才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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