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退休特殊工种工龄问题有争议可以找那个部门解决(天津市)
答案:1 悬赏:50
解决时间 2021-12-31 12:53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12-31 05:09
关于已退休特殊工种工龄问题有争议可以找那个部门解决(天津市)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像个废品
- 2021-12-31 05:36
你好,你可到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进行询问,你的问题能得到解决。
办理窗口: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办理依据
1、《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1993]28号)
2、<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津劳险字[1993]324号)
3、《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370号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4]94号)
5、《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参保职工的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办[2001]268号)
6、《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
7、《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追问”7、《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
中:
八、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念念不再进行工龄折算,折算的工龄也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
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从2011-1-1以后的不再做依据,那以前的2011-1-1以前的是否作为依据呢?追答你的理解是对的。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请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办理窗口: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办理依据
1、《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1993]28号)
2、<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津劳险字[1993]324号)
3、《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370号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4]94号)
5、《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参保职工的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办[2001]268号)
6、《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
7、《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追问”7、《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
中:
八、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念念不再进行工龄折算,折算的工龄也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
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从2011-1-1以后的不再做依据,那以前的2011-1-1以前的是否作为依据呢?追答你的理解是对的。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请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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