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这已经是第三次求助了,谢谢哪位大神帮帮忙给点建议。
情况是这样的,本人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0年时间,后来因为单位原因我们一部分员工被放归社会,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领取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有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有限期是5年,之前就签订一次也是5年),现在单位通知我们这部分待岗人员回单位办理工龄买断,否则就等待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的辞退通知,我本人对这方面不太清楚,感觉单位存在欺瞒,后来询问了大概了解一点法律法规的朋友,大家觉得我这样的情况应该适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申请转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以保证我的利益,而且单位没有理由拒绝,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是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我对这方面不太清楚,所以求助大家,这样的建议是否属实,我能否采取?
注,本人没有任何违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另,如果是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否单位无权辞退员工,是否也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在职时间满十年能够申请转无固定期限合同?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3-02 14:17
- 提问者网友:wodetian
- 2021-03-02 00:29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晚安听书人
- 2021-03-02 01:51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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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时光挺欠揍
- 2021-03-02 03:09
搜一下:在职时间满十年能够申请转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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