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私自强行带走并殴打是否可以立案?若立案是否需公安局领导同意才可以?急需帮助谢谢!
答案:2 悬赏:30
解决时间 2021-02-20 05:20
- 提问者网友:夜微涼
- 2021-02-19 11:02
因于某欠加工费(一百万多万元钱)一直耍赖不还还找黑社会的人对何某进行殴打恐吓,两次私自闯入家中将何某带走并殴打,致使头部、腿部及脚步受伤严重,眼睛有出血,医生要求立即住院,但怕再被抓走而不敢住院。到派出所报案,值班人员说何某欠于某的钱被抓走他们不管,显然官匪一家了。多次去报案他们才应付着给录了口供,说立案必须领导同意才可以,而且非常麻烦。那如果领导被钱收买了是不是这件事就不能见天日,被害者只能自认倒霉吗?急需您的帮助!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晨与橙与城
- 2021-02-19 12:29
首先派出所应该立案,第二立不立案和领导没什么关系,而是和法律有关系。第三,你这种情况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就直接去上级公安局呗。
于某找黑社会的人对何某进行殴打恐吓,两次私自闯入家中将何某带走并殴打,致使头部、腿部及脚步受伤严重,眼睛有出血。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某不还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的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时间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于某找黑社会的人对何某进行殴打恐吓,两次私自闯入家中将何某带走并殴打,致使头部、腿部及脚步受伤严重,眼睛有出血。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某不还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的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时间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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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心与口不同
- 2021-02-19 13:5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控告人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一、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书面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若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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