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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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2 04:26
- 提问者网友:依靠
- 2021-04-21 20:31
比如房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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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颜值超标
- 2021-04-21 21:37
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1) 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
(2)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5) 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
(6)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 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扩展资料:
《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企业资金成本率;
(二)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底价;
(三)年租金(底价)少于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七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八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可以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九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1) 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
(2)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5) 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
(6)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 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扩展资料:
《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企业资金成本率;
(二)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底价;
(三)年租金(底价)少于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七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八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可以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九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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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偏爱自由
- 2021-04-22 02:27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 2楼网友:請叫我丶偏執狂
- 2021-04-22 01:07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3楼网友: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 2021-04-21 23:44
进行资产评估后,将出租资产情况和承租方情况以及出租具体条款等材料报送出租方上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由上级单位根据资产额度及权限决定是否直接批复或继续上报上级单位核准。
- 4楼网友:修女的自白
- 2021-04-21 22:22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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