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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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25 08:55
- 提问者网友:记得曾经
- 2021-10-25 03:12
除名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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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10-25 04:39
辞职和离职与开除、除名又不同,虽然这两种情况也是在《职工奖惩条例》中作出的规定,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以职工方为主动,企业只能根据职工的要求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依据约定劳动合同失效,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另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复存在。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最普遍常见的,也有约定条件终止的情况。
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有很多,依照法律规定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也都不尽相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具体要求,提出自己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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