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其应遵循 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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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4 22:36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11-04 09:40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其应遵循 哪些原则?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山有枢
- 2021-11-04 10:58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原来的土地承包户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经向发包方申请并经发包 方同意,将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 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受让土地的农户享有对该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 相应义务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土地承包 经营户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土 地承包关系变更为受让土地的承包户与发包方之间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第128条规定:“ 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 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据此 规定,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就依法取 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有权依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行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人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以 及需要依法决定是否转让其承包经营权。决定转让的, 双方也要基于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来进行转让,而不 能是出于其他人的强迫。(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只能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而非所有权。因此承包人只能就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 而不能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买卖。而且经营权进行流转 后,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1)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按照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 期限十分明确,不论是耕地承包,还是草地、林地的承 包,在依法确定了承包期限后,承包经营杖流转后的受 让人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都只能是原承包合同所 确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由新的 承包人依照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承包, 而不能直接在流转合同中突破原来承包合同所规定或者 约定的期限。(2)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也就是说,由于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而作为 受让方的新承包经营者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用途来受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需要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否 则,即使通过转让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实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正目的。(3)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 权。这一点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中对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作为受让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在同等条件 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相对于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优先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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