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条有点不能理解,完成了任务,劳动合同理应终止。为什么用人单位还需要补偿?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啊。那哪个用人单位还会签这种合同,反正要补偿。还是我理解有误?求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疑问,求法律高手!!!
答案:6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3-03 03:18
- 提问者网友:白越
- 2021-03-02 16:42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最后战士
- 2021-03-02 18:10
这个规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算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签订这样的合同,并无其它选择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的话,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情战辞言
- 2021-03-02 23:42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应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也是期满终止啊。
- 2楼网友:留下所有热言
- 2021-03-02 22:12
也就是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
- 3楼网友:而你却相形见绌
- 2021-03-02 21:10
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4楼网友:陪我到地狱流浪
- 2021-03-02 20:33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五条指出终止时须支付补偿而第四十七条正好是对它们的补充。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好好看看!
- 5楼网友:如果这是命
- 2021-03-02 19:14
没啥不能理解的。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的话,单位也是要补偿的啊。用人单位同样也没有过错的啊。
这个主要是立法的出发点不同,这样能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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