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怎么支付对价
答案:4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2-18 16:46
- 提问者网友:暖心后
- 2021-02-17 18:02
送股的话是对本身持有流通股的股东来说,总股本全流通后关限售股股东什么事啊??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一池湖水
- 2021-02-17 18:19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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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强势废物
- 2021-02-17 21:26
全流通就不存在限售股了。
- 2楼网友:为你轻狂半世殇
- 2021-02-17 19:53
也就是一级市场或者原始股东向二级市场的股民按每10股对价支付24.5元(即每股2.45元),这是一级市场无风险套利后对二级市场的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 3楼网友:错过的是遗憾
- 2021-02-17 18:26
首先,这是一个历史问题,在2005年9月,开始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并且一系列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相关条例也随之修改。2005年9月份前后——证监会网页,“大智慧股票软件”星号信息都可以查到相关信息。
限售股股东,之前由于持股成本极低,并且多次溢价(高市盈率)发行股票,造成的同样的股权不同的持股价格。所以,限售股股东需要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来支付对价,改变原有的持股价格不平等的关系,来换取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是不能在市场上卖自己持有的股票)并且解禁后,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股票了,市场价销售。
“关限售股股东什么事”?答:拥有流通权了,解禁后可以卖股票了。反过来说,不送股,没有流通权(不允许他卖股票)。
另外,截止现在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所剩不多,大智慧软件有“s板板块”——000670s舜元、600182s佳通、600733s前锋、600610s*st中纺,这几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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