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就业对劳动报酬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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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1 14:36
- 提问者网友:欲望失宠
- 2021-01-20 23:07
论劳动者就业对劳动报酬量的影响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行雁书
- 2021-01-20 23:20
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就会使它以主人翁的姿态去从事生产劳动,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极大地提高。 其次,劳动日的长度本身是一个可变量。当劳动力的再生产中,出现了使劳动力的需求小于它的供给时,劳动者从它的整体利益出发,就可以通过缩短劳动日的办法,做到既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就业又不使劳动生产率下降。 因为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在同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础上,只要将劳动日减少一半,就可以使就业人数增长一倍。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不会使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不仅如此,它还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一可喜的后果。这一点,在劳动日时间较长,劳动的紧张程度又不够的情况下表现得尤其突出。 正如列宁指出的:“在工作日很长的情况下工人每小时生产出来的成品要比工作日较短时所生产的少些,而且还坏得多…… 这已为工业发展的全部进程所证实。”(7) 在现实生活中,6-1>6的奥秘,(8)纺织行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实例,(9)都说明了缩短劳动时间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劳动的紧张程度已经达到了极限的情况下,缩短劳动时间,扩大就业人数,同样可以做到既保持劳动生产率不下降,又可以使充分就业得以实现的目的。这就是说,无论劳动的紧张程度如何,缩短劳动时间都可以做到既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又可以使充分就业得以实现的结果。可见,充分就业与低效率二者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经济学家之所以将事物在表面上的联系看作了本质的联系,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割裂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采取了一种就事论事的态度。当经济学家把劳动日的长度凝固起来之后,就会得出:“充分就业必然会降低生产效率”的结论。因为“三个人的活儿五个人干”在劳动时间、生产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会出现生产效率不高的必然结果。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高就业率固然与低生产效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却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水平的高低。这一点,经济学家曾将它形象地比喻成“三人活儿五人干,三人饭五个人吃”。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静止的观点上去考察,那么“三人饭五个人吃”,必然会使每一个人吃的饭量减少。但是,在考察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这种静止的观点是万万要不得的。 “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从发展的观点上看,在一定的条件下固然会使每一个人都吃不好,但是,在另一种条件下,它又会使每一个人都吃得相当不错。在这里,决定的因素是一定的条件。条件不同,就会使个人消费品的总量也会不同。“三人活儿五人干,三人饭五个人吃”,在劳动时间较长,劳动的紧张程度又不够的情况下,自然会使劳动生产率不高,劳动产品总量增长不快,因而使个人消费品数量相对减少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不用说五个人吃,就是三个人吃也未必吃得好。反之,在劳动时间缩短,劳动的紧张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就会大大提高,从而使劳动产品总量也大大增加,个人消费品的数量也就会随之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饭五个人吃,难道会比前一种情况下的三人吃要坏得多吗? 可见,“三人活儿五人干,三人饭五个人吃”,这种论调完全忽视了生产的社会形式方面对生产发展所起到的制约作用,它是站在静止的角度上,从单纯的物质生产过程方面考虑问题时所得出来的一种悲观论调。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现充分就业是由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这一客观条件决定的。能否保障劳动者同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将反映出该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只要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与分配中所占据的支配地位不变,那么,充分就业也就一定能够实现。尽管充分就业的实施会对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劳动时间的长度的确定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它的实现却不会造成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这一点,无论从理论分析上还是在现实的实践中,都证实了这一结论具有真理性。 总之,劳动生产率同劳动者就业程度二者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必然的联系。所谓高就业率与低效率的矛盾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于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存在于他们的抽象的思维之中。 ────────── (1)王永江、杜一《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就业问题》见《经济科学》1982年第2期 (2) 张仁德《南斯拉夫经济学家关于社会所有制和市场理论的探索与争论》见《经济学动态》1984年第7期) (3)刘同德《切实解决劳动就业中的新问题》见《经济问题探索》1984年第7期 (4)李震中主编《计划经济学》1985年修订版第384页 (5)刘国兴《试论经济发展战略和充分就业目标》见《学习与探索》1984年第2期 (6)徐节文《我国的就业问题》见《财经理论与实践》1985年第2期 (7)【苏】《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日的社会经济问题》第118页) (8)“黑龙江阿城继电器厂党委提出了一个改革方案:每周五天工作,一天学习一天休息。今年1至8 月与去年同期相比,纯工作日减少了三十二天,但工业总产值增长了31.5%,利润增长30.6%,黑龙江阿城继电器厂五千多名职工,通过自己的行动,得出了特定的、新鲜的结论,6-1>6 这一不等式是成立的”(1984年9月13日《工人日报》) (9) “目前有些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这是个好办法,既增加了生产,又扩大了就业。据有关部门反映,纺织厂由三班改为四班,由七天休息一天,改为八天休息两天,每个工人的工时虽然缩短,但整个工厂的工作日增加了,生产还是增加的,而且还可以多安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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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1-21 00:31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作了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其中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劳动者的这一不可侵犯的权利,最常见的就是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报酬只字不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含糊其词,不作约定或不作明确约定,在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随心所欲,我行我素,随意决定,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这种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人为地造成劳动纠纷,肆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确定。
- 2楼网友:woshuo
- 2021-01-21 00:18
广东胡律师:
与用人单位和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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