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房款拆迁办统一管理,几年后才能拿到房子,问购房款怎样算利息的,还是没有利息。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3-12 08:57
- 提问者网友:醉归
- 2021-03-11 11:24
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房款拆迁办统一管理,几年后才能拿到房子,问购房款怎样算利息的,还是没有利息。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我叫很个性
- 2021-03-11 12:11
三年,按银行利息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茫然不知崩溃
- 2021-03-11 13:15
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承租人无权获得,你们合同上的“拆迁赔偿款”和“拆迁补偿款”不是一个概念。承租人是可以获得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但是不能获得拆迁人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 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 赁合同。 ”
第三十一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 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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