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区一辆二十万左右的轿车被烧毁,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3 悬赏:30
解决时间 2021-01-27 19:08
- 提问者网友:佞臣
- 2021-01-27 03:15
停放在小区一辆二十万左右的轿车被烧毁,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平生事
- 2021-01-27 04:16
停放在小区一辆二十万左右的轿车被烧毁,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如果说所停车位属于收费停车,则构成保管合同,发生损害后果;
1、首先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不能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收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提供物业免费停车,发生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具备;
(一)公共性;
(二)管理性;
(三)服务性,包括有偿或无偿服务。
2、“公共场所”的界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以上没有包括小区属于“公共场所”.。
(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物业小区属于“公共场所”。
三、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不是全责;
(二)补充责任,应当是在划公责任(行为人责任、业主责任、管理者责任)后,没有得到赔偿的补充责任,而且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因法律、法规、法律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故由法官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车辆小区内,被人为纵火烧毁,首先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因没有防火设施,如纵火被发现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灭失的,应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为民事诉讼专家解释。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如果说所停车位属于收费停车,则构成保管合同,发生损害后果;
1、首先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不能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收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提供物业免费停车,发生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具备;
(一)公共性;
(二)管理性;
(三)服务性,包括有偿或无偿服务。
2、“公共场所”的界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以上没有包括小区属于“公共场所”.。
(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物业小区属于“公共场所”。
三、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不是全责;
(二)补充责任,应当是在划公责任(行为人责任、业主责任、管理者责任)后,没有得到赔偿的补充责任,而且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因法律、法规、法律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故由法官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车辆小区内,被人为纵火烧毁,首先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因没有防火设施,如纵火被发现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灭失的,应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为民事诉讼专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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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等灯
- 2021-01-27 05:08
首先看物业协议,如果有车辆保管服务项目,此时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你所说的晚上没人巡逻,这属于物业方过错,物业未尽到注意义务,这也需要他们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看看车辆有没有买保险,有的话可以去办理理赔。追问七万买过一个停车位费。这个算吗?追答我说的是车辆财产保险,不是车位费。
- 2楼网友:一秋
- 2021-01-27 04:35
一般的物业费并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要看你们小区是否额外征收车辆保管费,如果有,那么物业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那么物业责任就很小甚至没有。这种案子是必须请律师的。追问小区晚上没有巡逻的,也没有灭火的消防设施,这些都不算小区的责任吗?追答与这些无关,我已经说了关键看你们有没有保管协议,如果没有那么物业就无责。追问七万买过一个停车位费。这个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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