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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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2 23:08
- 提问者网友:若相守£卟离
- 2021-03-21 22:40
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之间的问题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青灯壁纸妹
- 2021-03-21 23:27
在违约责任的赔偿方面,《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的赔偿。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与其实际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因此,《合同法》113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中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活经营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生活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之所以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将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对守约方不公平,而且还纵容了违约方。但是另一方面,违约损害赔偿不仅是要保护守约方,还应该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提供鼓励,谋求社会共同生活的增进。而过于沉重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活动,有必要对完全赔偿责任进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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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活经营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生活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之所以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将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对守约方不公平,而且还纵容了违约方。但是另一方面,违约损害赔偿不仅是要保护守约方,还应该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提供鼓励,谋求社会共同生活的增进。而过于沉重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活动,有必要对完全赔偿责任进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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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滚刀废物浮浪人
- 2021-03-21 23:54
”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关于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问题。《合同法》没有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此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应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当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 1.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责任形式
,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赔偿损失责任予以适用。 2.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当两种责任形式并用时,可能出现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失赔偿金之和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3.违约金并非预定的损失赔偿金
,因为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必须是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一定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因此《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结论。 4.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
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照前述两者不可以并用的观点,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救济。这样显然会引致《合同法》所保护法益之失衡,亦有体于公平原则。当然,为有效实现定金的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用时,应首先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违约方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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