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答案:3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2-26 10:28
- 提问者网友:蓝琪梦莎
- 2021-02-26 07:36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大漠
- 2021-02-26 09:05
1.银行从事的商业信用证业务是银行担保业务的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国际贸易结算中。
商业信用证业务是一种重要的表外业务。
在该业务中,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之间的业务活动做担保。
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交足一定比例的押金,一般说来不会大量占用银行自有资金,但可以收取手续费,是银行获取收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进口商所交纳的押金在减小信用证风险的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一定量的流动资金来源。
商业信用证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因为它的背后有商业行为,所以一般认为该项业务风险较小。
2.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为其客户开立的保证书。
这种业务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开证行、客户和受益人。
客户对受益人负有偿付或其他义务时,银行通过备用信用证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客户未按协议规定进行偿付或履行其他义务,开证行有责任按照信用证条款代替客户向受益人进行偿付,银行支付的款项变为银行对客户的贷款。
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把自己的信誉“贷”给客户,借以提高了客户的信誉,为此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用于进行金融担保和履约担保或运用于购并活动中。
在备用信用证中,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发生资金支付关系,这是它与商业信用证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
给银行带来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
商业信用证业务是一种重要的表外业务。
在该业务中,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之间的业务活动做担保。
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交足一定比例的押金,一般说来不会大量占用银行自有资金,但可以收取手续费,是银行获取收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进口商所交纳的押金在减小信用证风险的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一定量的流动资金来源。
商业信用证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因为它的背后有商业行为,所以一般认为该项业务风险较小。
2.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为其客户开立的保证书。
这种业务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开证行、客户和受益人。
客户对受益人负有偿付或其他义务时,银行通过备用信用证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客户未按协议规定进行偿付或履行其他义务,开证行有责任按照信用证条款代替客户向受益人进行偿付,银行支付的款项变为银行对客户的贷款。
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把自己的信誉“贷”给客户,借以提高了客户的信誉,为此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用于进行金融担保和履约担保或运用于购并活动中。
在备用信用证中,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发生资金支付关系,这是它与商业信用证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
给银行带来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旧脸谱
- 2021-02-26 11:36
适用规则不同
适用场合不同
所需单据不同
适用场合不同
所需单据不同
-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2-26 10:07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区别:
(一)功能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3]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在交运货物后取得与装运货物相关的一系列单据,然后凭这些跟单商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或议付,银行在此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价款支付的手段。
备用信用证的功能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恰恰相对。在备用信用证下,其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其在基础合约下义务,那么备用信用证就备用不用;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约的合同义务,则受益人只需向开证人提交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简单的证明文件,及其汇票即可办理索赔或议付。可见,备用信用证功能的发挥是以开证申请人的违约为前提的,更多的充当的是一种担保开证申请人履约的手段,从而给受益人提供一种预先的保障作用。
(二)使用范围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领域紧密相连。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并且还广泛用于保证多种形式的付款或履约,如在大型承包工程总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融资过程中保证债务人到期还款,在技术交易、租赁交易等交易中作结算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这是因为,备用信用证往往是以基础合约或某些交易条件能否履行为前提,而且很少有货物作保证。而跟单商业信用证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根据,因此,进出口双方可以利用跟单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如议付、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
(四)开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单据,银行即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能否向银行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事实上,开证人要么根本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开证申请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情况下),要么是受益人在开证申请人违约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事实上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五)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都属于广义上的跟单信用证,但两者所要求的单据有着较大的区别。跟单商业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表明已履行基础合同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等来作为获得付款的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获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如申请人违约证明、到期拒绝付款的汇票等。相对于跟单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相对简单一些。
(六)两者的转让要求不同。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8]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七)两者开立的主体不同。根据UCP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非银行机构不能成为开立主体,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bank)”这一表述。
(一)功能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3]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在交运货物后取得与装运货物相关的一系列单据,然后凭这些跟单商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或议付,银行在此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价款支付的手段。
备用信用证的功能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恰恰相对。在备用信用证下,其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其在基础合约下义务,那么备用信用证就备用不用;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约的合同义务,则受益人只需向开证人提交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简单的证明文件,及其汇票即可办理索赔或议付。可见,备用信用证功能的发挥是以开证申请人的违约为前提的,更多的充当的是一种担保开证申请人履约的手段,从而给受益人提供一种预先的保障作用。
(二)使用范围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领域紧密相连。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并且还广泛用于保证多种形式的付款或履约,如在大型承包工程总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融资过程中保证债务人到期还款,在技术交易、租赁交易等交易中作结算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这是因为,备用信用证往往是以基础合约或某些交易条件能否履行为前提,而且很少有货物作保证。而跟单商业信用证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根据,因此,进出口双方可以利用跟单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如议付、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
(四)开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单据,银行即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能否向银行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事实上,开证人要么根本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开证申请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情况下),要么是受益人在开证申请人违约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事实上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五)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都属于广义上的跟单信用证,但两者所要求的单据有着较大的区别。跟单商业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表明已履行基础合同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等来作为获得付款的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获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如申请人违约证明、到期拒绝付款的汇票等。相对于跟单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相对简单一些。
(六)两者的转让要求不同。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8]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七)两者开立的主体不同。根据UCP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非银行机构不能成为开立主体,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bank)”这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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