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案:3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10-08 16:32
- 提问者网友:战魂
- 2021-10-08 00:35
房屋认购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10-08 00:55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10-08 01:48
关于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笔者认为应视个案情况进行认定: (1)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2) 如果认购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在商品房认购书确定房号、价格、面积等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漏洞填补的方法确定,开发商即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售房人拒绝履行洽谈签约义务时,买受人才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将房屋出售给自己。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承诺及其权益责任、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违约责任等。如果认购书内容具备上述规定的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按约收受购房款,此认购书应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双方可按认购书中主要内容直接履行并要求对方为相应的履行义务。 (4)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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