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1月5日入职进入我们现公司,2008年4月11日,单位提出提前将我转正,并且填写了人事变动单,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生效。2008年5月2日,单位将我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将我的考勤卡、工服、铭牌等物品收缴。2008年5月4日我进行了结算。结算时没有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且在这段工作时间内,我也没有得到单位为我办理的社会保险。
请问,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和补偿,单位对我的合法权益有哪些侵害?
试用期内提前转正是否必须变更劳动的合同?
答案:2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02-27 20:56
- 提问者网友:相思故
- 2021-02-27 09:26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劳资的心禁止访问
- 2021-02-27 09:33
侵犯你的地方太多了。
首先入职是07年,这时的劳动合同法试用上限是6个月(你实际试用了5个月,还是提前的,明显是6个月的试用),如果签订了6个月试用,那必须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无法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此时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那么这里也是违法行为。
08年1月1日之新劳动合同法生效,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能将试用期定为两个月以上。你试用了5个多月。
如果强行解除,完全可以,但是必须补偿你3个月工资,原工资不在其中。
单位为员工买保险是义务,员工享受单位的保险是权利。除非你放弃,那么单位是必须买的。
你拥有让单位补买或者等价赔偿的权利。
08年4月11日的劳动合同法签订
首先入职是07年,这时的劳动合同法试用上限是6个月(你实际试用了5个月,还是提前的,明显是6个月的试用),如果签订了6个月试用,那必须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无法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此时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那么这里也是违法行为。
08年1月1日之新劳动合同法生效,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能将试用期定为两个月以上。你试用了5个多月。
如果强行解除,完全可以,但是必须补偿你3个月工资,原工资不在其中。
单位为员工买保险是义务,员工享受单位的保险是权利。除非你放弃,那么单位是必须买的。
你拥有让单位补买或者等价赔偿的权利。
08年4月11日的劳动合同法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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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性且迷人
- 2021-02-27 11:11
首先你现在的公司试用期不签合同是不对的,你可以看一下公司要和你签的合同是不是没有试用期的,如果没有试用期的话,那你签了之后再要离职就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可能会影响相应的手续办理。
如果你就打算很快离职,合同里又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话,你暂时就不要签了,你一签的话你们公司肯定就开始给你办各种手续,到时候反而不好走。
你可以先和你那新公司确定好,再决定是否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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